平台规则

Mirafans 投诉举报、交易纠纷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Mirafans 投诉举报、交易纠纷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版本:V1.0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0日

生效日期:2026年10月20日

第一编 总则

第1条 目的与依据

1. 为规范 Mirafans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投诉举报、交易纠纷处理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旨在为用户提供便捷、公正、可追溯的投诉举报与纠纷解决渠道,依法保护权利人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2条 适用范围

1. 本规则适用于用户在平台网站(mira.fans)、Mira镜界微信小程序及其他依法运营端口上发生的投诉举报、交易纠纷及知识产权侵权事项。

2. 平台内授权方、厂商、区域代理及其他相关主体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 术语

1. 投诉,指用户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向平台反映并请求处理的行为;举报,指任何主体发现平台内存在违法违规或侵权内容,向平台反映的行为。

2. 交易纠纷,包括授权方与厂商的人像许可、交付、费用等争议,以及区域代理推荐、协助采集、渠道服务结算和退出过程中与相关当事人发生的争议。

3. 通知,指权利人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请求;反通知(声明),指被投诉方收到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向平台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书面声明。

第二编 投诉与举报

第4条 受理范围

1. 平台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1)肖像素材、数字人像被冒用、超范围使用或未经授权使用;

(2)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人格权益;

(3)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4)交易、支付、交付、退款、售后等环节产生的争议;

(5)违法违规内容、虚假信息、刷单套现、绕单交易等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平台规则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7)企业认证、角色绑定、本人实名/活体认证异常,厂商或区域代理违规上传/代传、代签、冒名采集、素材留存滥用、代理收费或推荐归属等事项;

第5条 投诉举报渠道

1. 平台提供以下投诉举报渠道:

(1)订单售后入口、在线客服;

(2)平台“帮助中心”“投诉举报”页面;

(3)统一受理邮箱:puguangxingyi@yeah.net;

(4)受理电话:15000797045。

2. 平台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及处理流程,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查阅。

第6条 投诉举报材料

1. 投诉人、举报人应根据投诉举报事项的性质,提供必要的事实说明、联系方式及能够支持其主张的材料。涉及权利归属、交易纠纷或依法需要核实主体身份的,平台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及权利证明。

2.投诉人、举报人应提供能够支持其主张的材料,包括:

(1)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机构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

(2)订单编号、素材或数字人像标识、相关链接;

(3)截图、录屏、照片、视频、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

(4)主张的权利及侵权事实的说明。

2. 平台对依法需要保密的投诉人、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7条 受理与处理流程

1. 平台按下列流程处理投诉举报:

阶段

主要动作

结果

登记

收到投诉举报后登记并反馈受理情况

确认受理

核验

核验材料、事实及证据,必要时要求补充

查明事实

转送

将投诉举报内容转送相关方作出说明

对方应答

处理

依据核验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并反馈

形成结论

留痕

完整记录投诉举报及处理过程

归档备查

2. 材料不齐备的,平台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3. 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人工复核,平台应当安排人工判定并及时反馈复核结果。

第8条 处理时限

1. 平台一般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反馈;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将及时说明原因及预计时间。

2. 法律法规对处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涉及明显身份冒用、个人信息泄露、人身安全或其他紧急风险的,平台将根据风险程度及时开展核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不以一般投诉处理期限作为延迟处置的理由。

第9条 恶意投诉举报

1. 投诉人、举报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投诉或滥用投诉举报机制。

2. 恶意投诉举报造成他人或平台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平台可视情节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

3. 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重大侵权、群体性投诉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的,平台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步启动应急处置流程。

第三编 交易纠纷处理

第10条 纠纷类型

1. 交易纠纷主要包括:

(1)授权范围、权利链条或主体资格争议;

(2)交付内容、质量、完整性或可用性争议;

(3)费用、支付、结算、退款争议;

(4)履约时间、协作配合等争议;

(5)其他与交易相关的争议。

第11条 协商和解

1. 发生交易纠纷,鼓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自行和解。

2. 平台为双方提供在线沟通、信息核对及证据交换支持。

第12条 平台调解

1.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平台调解。平台依据交易文件、平台记录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居中提出调解意见。

2. 调解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则。调解达成一致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接受调解的,不影响其依法采取其他救济途径。

第13条 举证与证据

1.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平台依法留存的协议、订单、支付、交付、下载、确认记录、页面快照、时间戳、素材哈希等,可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2. 平台记录与有效司法、行政、仲裁文书不一致的,以依法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14条 纠纷期间的措施

1. 纠纷处理期间,平台 有合理依据认为继续结算、交付或交易可能导致损害扩大、资金损失或其他重大风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相关款项结算、交付或交易,必要时冻结相关订单。

2. 对存在明显违法、重大侵权或权利瑕疵风险的内容,平台可依法先行采取下架、屏蔽等措施。

3. 平台采取临时措施时,应结合风险程度、证据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措施范围和期限,并向受影响方说明理由及申诉方式。风险消除或措施已无继续必要的,应及时调整或解除。

第15条 外部救济

1. 平台协调不限制任何一方依法向消费者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或依据有效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平台依法根据有权机关要求或者当事人合法申请,提供纠纷处理所必需的主体信息、交易记录等材料。

第四编 知识产权保护

第16条 保护范围

1. 平台依法保护下列权利及合法权益:

(1)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益;

(2)照片、视频、音频、数字人像、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

(3)注册商标专用权;

(4)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2. 平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17条 侵权通知

1. 权利人认为平台内内容侵害其权利的,可向平台提交书面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2. 通知应当包括:

(1)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能够准确定位被诉内容的信息(链接、素材或数字人像标识);

(3)权利证明(权属证明、授权文件等);

(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5)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3. 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涉及专利权的,平台可要求提交技术特征或设计特征对比说明、专利权评价报告等材料。

第18条 通知的审查与必要措施

1. 平台收到通知后,对通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利类型、服务类型及侵权情节,遵循合理审慎原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2. 平台采取必要措施后,向涉及的授权方、厂商或区域代理转送必要通知及说明机会;转送仅限处理所需字段,遮蔽无关证件、核身原件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保密事项不转送。

3. 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大部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19条 反通知

1. 被投诉方收到转送的通知后,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向平台提交书面反通知(声明)。

2. 反通知应当包括:

(1)被投诉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2)能够准确定位、要求终止必要措施的内容信息;

(3)权属证明、授权证明等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4)反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第20条 反通知转送与恢复

1. 平台收到反通知后,将其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对于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声明程序的,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的,应依法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3. 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络侵权通知、声明程序的,平台应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情况下,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3.平台终止相关措施前,如发现存在其他独立的违法侵权事实、缺乏合法个人信息处理依据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继续采取措施的,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21条 通知与反通知材料对照

项目

侵权通知(权利人提交)

反通知(被投诉方提交)

主体信息

权利人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方真实身份信息

定位信息

被诉内容的链接或标识

要求终止措施的内容信息

证据材料

权利证明、侵权初步证据

权属或授权证明、不侵权证据

真实性保证

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反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后续处理

平台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

平台转送,,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终止相关措施

第22条 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

1.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法适用《电子商务法》的恶意错误知识产权通知造成损失的,按其规定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2. 认定是否构成恶意,可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对比鉴定或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第23条 重复侵权与主动处理

1. 对多次、故意实施侵权的主体,平台 根据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有权采取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

2. 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存在侵权行为的,将依法主动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24条 公示

1. 平台及时公示收到的通知、反通知及处理结果,接受监督。公示时应当依法隐去当事人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商业秘密 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五编 附则

第25条 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1. 本规则与《Mirafans 用户注册与平台服务协议》《Mirafans 隐私政策与人脸信息处理规则》及具体交易文件共同构成平台规则。

2. 本规则与具体交易文件约定不一致的,就该笔交易以更具体且依法有效的文件为准。

第26条 规则更新

1. 平台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及业务需要修订本规则,修订内容依法提前公示。

2. 用户不接受修订并要求退出的,平台不设置不合理障碍,按修订前规则处理相关责任。

第27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 因本规则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8条 附则

本规则自2026 年 10 月 20日起施行。部分条款被认定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